98年6月間民眾向臺北縣政府衛生局檢舉,三重地區未具藥商資格卻從事中藥材研磨之地下工廠,將所製造、代工藥品販售至大臺北地區各大中藥材行,經本局刑事警察大隊將藥品送請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鑑定,該工廠未有法律授權調配或合法製造許可,未經核准擅自製造,違反藥事法第20條、第83條之規定,經長期食用偽(劣)藥會有不良反應致障礙或嚴重疾病之可能,足致生命危險之虞。
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絲漢德主任檢察官率郭峻豪檢察官指揮偵辦,專案人員歷經月餘蒐證,確認該工廠址位於三重、藥材存放於蘆洲,林姓負責人每日均會將加工好之藥材分售大臺北地區中藥行販售;本局刑事警察大隊、交通大隊會同臺北縣政府衛生局於2月2日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兵分三路同步搜索,查獲林姓負責人等8人,查扣滾圓機2臺、篩選器1個、藥丸(粉)成品418公斤、藥丸半成品35.4公斤、單味藥材277.4公斤、藥方2張等證物,全案偵詢後以違反藥事法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林嫌坦承自97年5月起,未經合法製造許可,接受各中藥行委託研磨、烘焙「中藥材」,再將研磨製造之藥丸(六味丸、四物丸、腎氣丸、補腎丸、元耆丸、仁志丸、澤延丸、長生丸)送回各中藥行販售給一般消費者,本局在此呼籲民眾在選購中藥時應選擇有品牌、信譽良好的商家,以免花錢又傷身,得不償失。
北 北 基 新 聞 | 評論(0) | 引用(0) | 閱讀(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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